新沂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新沂市地表水厂二期工程取水许可审批的函》(新水务发[2020]第17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依据《新沂市城市地表水厂二期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其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新沂市城市地表水厂二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如下:
一、同意新沂市城市地表水厂二期工程取水方案。项目取水水源为骆马湖地表水和引调江水,取水地点位于骆马湖嶂山闸上游约3.5km处,年取水量3066万m3,其中骆马湖地表水1326万m3,引调江水1740万m3,用水保证率为97%,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
二、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和管理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你单位取用水应服从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单位应在取水口安装经按照规定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如实提供取水资料,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各项水规费。
四、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委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五、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你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发生改变,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取水许可申请书((国淮)申字[2021]第00125号)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
七、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徐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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