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你处《关于申报临沂市滨河路涑河桥改建工程建设的请示》(临市政报〔2018〕18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19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
一、基本同意临沂市滨河路涑河桥改建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项目位于临沂城区兰山区东关街道涑河入沂河口处,系拆除老桥建设新桥,相应涑河中泓桩号0+000。改建后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荷载等级为城—A级。桥梁全长140m,全宽43m,跨径布置为30m+80m+30m,设计梁底最低高程71.91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纵轴线与河道正交,桥墩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一致。桥头两侧采用平交加下穿匝道方式与涑河、沂河堤防上下游道路连接。
拟建桥梁地理位置:
左岸与堤防交汇处:经度118.352,纬度35.074
右岸与堤防交汇处:经度118.352,纬度35.073
二、基本同意临沂市滨河路涑河桥改建工程防洪影响处理方案。按2级堤防修筑标准,对桥头两岸通过放坡加高方式与现状沂河右堤滨河路相接,沂河右岸上、下游侧放坡长度分别为237m和315.7m,坡比均为0.7%。对上游侧放坡连接道路采用重力式C30片石挡土墙进行防护,长度107.5m。对桥址处涑河两岸遭施工破坏的现状重力式挡土墙按原标准进行恢复。
三、项目建设须按照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处应编制度汛方案,并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前及工程完工后,你处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处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等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办理项目施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处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委、山东省水利厅及有关水行政和河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桥梁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工作,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处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桥头两岸迎水侧下穿匝道路面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当发生较大洪水时将被淹没,你处(或运营单位)应制订汛期运行方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汛期须落实禁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和交通安全。
八、项目验收前,老桥应全部拆除,不得遗留墩、柱,并及时将废弃物清理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
九、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十、项目建设如涉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利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砂许可手续。
十一、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处(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十二、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处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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