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淮上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淮上区水利工程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城区水系连通工程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行政许可的请示》(蚌淮水投〔2022〕1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淮上区水利工程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城区水系连通工程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你局。决定书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请认真予以落实,并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淮上区水利工程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城区水系连通工程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工程
规划同意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王小沟排涝站位于蚌埠市淮上区王小沟南端入淮河处,相应淮北大堤桩号K9+566,该站兼具抽排、自排功能,现状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王小沟排涝站已不能满足区域排涝要求。蚌埠市淮上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实施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工程,提高区域排涝能力,保障城区排涝安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提出,近期淮河干流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河道设计泄洪能力涡河口以下为13000m3/s,设计防洪水位涡河口为23.3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吴家渡为22.48m。蚌埠市为全国重要防洪城市,规划排涝标准为10~20年一遇。
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拟定的工程任务为:按30年一遇排涝标准对王小沟排涝站进行扩建,对影响到的堤防按原标准恢复。穿堤涵洞、防洪闸、堤防等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1级。泵站设计自排、抽排流量均为33.2m3/s。穿堤涵洞及防洪闸施工围堰标准采用非汛期20年一遇,建筑物级别为4级。
随着蚌埠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城区排涝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部分区域排涝区划也进行了调整。工程任务、规模和标准基本合适,建筑物级别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王小沟排涝站扩建站址处地势低洼、汇水条件较好,且充分利用了区内现有排涝渠系,工程建设影响范围较小,项目建设场址基本合适。
四、根据项目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析内容,王小沟排涝站扩建对淮河干流行洪影响较小。鉴于淮河干流防洪地位十分重要,泵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汛期调度运行管理,并严格服从淮河防汛调度总体安排,确保淮河干流防洪安全。
五、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水渠、进水闸、前池、进水池、泵房及压力汇水箱、控制段、出水涵、防洪闸等。进水渠长343m、底宽20m,渠底高程13.0~12.5m;进水闸设6孔,每孔净宽3.5m,闸室总宽26.5m,顺水流长14.8m,底槛高程12.5m;前池、进水池长35m,宽26.5m,底高程12.5~10.0m;泵室为堤后干室型,布置6台机组,长22.4m、宽39.2m,进水流道底板顶高程10.0m;控制段长16.65m,宽28.2~13.4m,渐变段长10.6m,宽13.4~12.0m;出水涵一联3孔,3.2×3.0m(长×高),底板顶高程13.0m,涵洞出口处设防洪控制闸及防洪工作闸门、检修闸门,启闭平台高程24.5m,启闭平台与堤顶间设栈桥,栈桥长22.75m、净宽1.8m;消力池长10m、池深0.6m,护坦长16.5m、宽11.80~16.0m,出水渠长340m、底宽16m,渠底高程13.0m,坡比1:3,采用砼预制块护砌,出水渠末端上下游各100m范围淮河岸坡高程13.0m以下采用模袋混凝土护砌、以上采用预制块护砌。对影响范围内堤防(长120m)、护坡及防汛道路按原标准恢复。在堤防背水侧新建上堤沥青砼道路1条,路面宽6m,长约100m。
六、本次泵站扩建工程施工需穿越淮北大堤,且为大开挖施工,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应进一步细化完善新老堤防、堤防与涵洞结合部位方案设计,加强防渗处理等,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强安全监测,确保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安全。
七、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八、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护和防汛责任,重新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进行确权划界,及时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九、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涉及影响防洪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备案。
十、项目建设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水文站等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
十二、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我委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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