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淮能电力政〔2022〕166号)和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将潘三电厂淮河地表水权转移给潘集电厂二期使用的请示函》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潘集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以下简称潘集电厂二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潘集电厂二期项目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拟在一期项目(2×660MW)基础上,新建2台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2022年4月,安徽省能源局以皖发改能源〔2022〕24号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潘集电厂二期容量替代项目建设方案,发电指标来自转应急备用规模570MW,并从安徽省“十四五”新增煤电规模补充750MW容量。2022年9月,国家能源局以国能发电力〔2022〕85号下达新庄孜电厂(2×150MW)、潘三电厂(2×135MW)的淘汰关停方案;同月,安徽省发改委以皖发改能源〔2022〕543号文件核准批复潘集电厂二期项目。
二、同意潘集电厂二期项目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淮河地表水和再生水,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淮南市凤台县淮河凤台大桥下游左岸约1.4km处(东经******,北纬******),再生水取自凤台县艾葛赛污水处理厂(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生活用水,年取水量1050万m3,其中淮河地表水450万m3,再生水600万m3,保证率97%。
三、同意潘集电厂二期项目与潘三电厂地表水取水指标同步等量替代的方案。潘三电厂取水权人单位名称为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取水水源为淮河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年取水量450万m3。本项目建成运行正式取水后,潘三电厂应该立即停止从淮河取水,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A340421S2021-1199)。
四、同意潘集电厂二期项目退水方案。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对外排放。你公司应制定非正常工况下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制订节水管理方案,完善节水设施,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确保用水定额符合《取水定额 第1部分 火力发电》(GB/T18916.1)、水利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六、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安徽省水利厅批准。
七、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八、你公司应按照淮河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区水利局、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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