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撤销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取水许可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我委2020年8月28日准予你公司提出的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鉴于你公司已终止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撤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淮委许可〔2020〕65号)。
二、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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