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安徽淮南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请示》和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安徽淮南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你公司平圩电厂四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平圩电厂四期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平圩电厂四期工程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拟通过容量替代方式,新建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及附属设施,替代一期工程2台630MW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2022年11月,安徽省发改委以皖发改能源〔2022〕632号核准批复平圩电厂四期项目。
二、同意平圩电厂四期工程取水方案。取水水源为淮河地表水(含引江济淮工程外调水)和再生水,地表水取水地点位于淮南市潘集区淮河干流淮河大桥上游500m处左岸(东经******,北纬******),再生水取自淮南市顺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东经******,北纬******)。年取水量1750万m3,其中淮河地表水(含引江济淮外调水)1034万m3,再生水716万m3,供水保证率97%,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火(核)电和其他电力生产用水。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淮河、引江济淮工程水量调度管理要求取水,按照规定将外调水指标纳入引江济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多年平均、90%、97%来水频率需外调水51万m3/a、201万m3/a、431万m3/a。你公司应制订应急供水保障方案,统筹当地地表水、外调水、再生水等不同水源,优先利用再生水,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安全。
四、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制订节水管理方案,完善节水设施,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发电用水指标应符合《取水定额 第1部分 火力发电》(GB/T18916.1)和水利部、安徽省等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
五、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安徽省水利厅批准。
六、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
七、发生重大旱情、淮河下游断面生态流量不达标等特殊情况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八、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潘集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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