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许可〔2008〕1号
关于《淮南煤电基地凤台电厂二期(2×600MW)
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你单位淮浙煤电办〔2007〕15号文件申请,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淮南煤电基地凤台电厂二期(2×600MW)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建设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对蚌埠闸上蓄水的调节计算结果以及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得出的规划水平年在采取限制农业用水等措施后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97%用水需求能够满足的结论。
三、凤台电厂二期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取用淮河水,与一期工程共用取水口。"二期工程"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1375万m3,最大允许取水流量0.80m3/s。
四、"二期工程"正常工况下产生的工业废水应达到"零排放"要求,不得新设入河排污口,也不得扩大一期工程入河排污口规模。
五、鉴于本地区用水户集中、用水量较大且用水矛盾突出,业主应进一步研究节水新工艺,减少取用水量,并制定应急供水预案,以保证电厂正常生产。
六、根据《水法》等法律法规,业主在取水时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计量取水,如实提供取水资料,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建设项目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和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单位应按照核定的年取水总量限额,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批复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附件:1、《淮南煤电基地凤台电厂二期(2×600MW)工程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淮南煤电基地凤台电厂二期(2×600MW)工程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复核意见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淮南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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