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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沂河马头大桥扩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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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8〕3号


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沂河马头大桥扩建工程

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

 

郯城县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对郯城县沂河马头大桥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的请示》(郯政报〔2008〕72号)收悉。此前我委组织专家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根据防洪要求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所报建设方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基本同意山东省郯城县沂河马头大桥扩建工程的建设方案。拟建桥梁位于老桥下游侧,紧邻老桥,相应沂河中泓桩号15+550。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Ⅱ级。桥梁全长730.18m,桥面宽13m,桥孔与老桥对应布置,跨径组合为36×20m,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一致,梁底高程为46.68m(85国家高程基准),桥梁与两岸堤防平交,采用坡道与堤顶道路连接,连接坡度上游为1.5%,下游为3%。

    二、为保证桥址处防洪工程和桥梁自身安全,建设单位须对桥址附近迎水侧堤防进行护砌,护砌长度为上游70m、下游与京沪高速公路护砌相连接;对桥墩周围一定范围内河床采用宾格网抛石防护。

    三、涉及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不应安排在汛期进行;汛前及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弃土及建筑垃圾运至堤防管护范围之外,恢复河道、堤防原貌,保证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护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审核,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施工过程中,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洪及河道安全管理。工程完工后,通知有关河道管理单位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桥址处冲刷严重,你局应重新复核桩基的承载力等设计指标,以保证桥梁安全。

    六、拟建工程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七、今后如河道治理与防护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建设要求。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  建设项目  审查  意见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山东省水利厅、临沂市水利局,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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