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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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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委许可〔2008〕5号


 

关于《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的申请"(佛蓄〔2008〕6号)收悉,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15号令),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文)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报告书》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建设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他用水户的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论证,选取的论证范围合适,方法正确,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要求。

    二、安徽佛子岭抽水蓄能电站工程(2×80MW)位于淮河支流淠河上游,在磨子潭水库与佛子岭水库之间,利用磨子潭水库作上库、佛子岭水库作下库,建设条件优越。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水源条件、电站特点及项目取水要求提出的建设项目利用佛子岭、磨子潭两库进行抽水蓄能发电的取水方案。

    四、原则同意《报告书》通过来水、用水分析计算得出的建设项目设计保证率用水需求基本满足的论证结论。

    五、原则同意建设项目日循环取水量692万m3,最大取水流量343m3/s。

    六、建设项目建成后,应考虑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河道生态需水要求,制定合理的工程调度运用方案,不改变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现有的运行方式;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交纳各项水规费;建设项目对其它用水户产生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34号令),你单位应确定建设项目年取水总量,并经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我委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八、建设项目如取水水源、取水量以及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或者自《报告书》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未通过有关部门批准,拟继续申请取水,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水资源论证  审查  意见


  抄送:安徽省水利厅,六安市水利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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