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延安路大桥及接线工程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一、基本同意蚌埠市延安路大桥及接线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蚌埠市跨越淮河,跨河处左岸对应淮北大堤桩号17+050(蚌埠涡邵段),右岸对应蚌埠城市圈堤桩号8+060。桥梁距离上游朝阳路公路桥约2.1km,距离下游解放路公路桥约2.0km。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桥址处占用的岸线为控制利用区和已开发利用区。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桥梁纵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约26°,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长911.8m,主桥采用钢箱梁斜拉桥,跨径布置为83.8m(跨蚌埠圈堤)+130m+420m+130m+76+72m(跨淮北大堤),桥梁与两岸堤防立交,梁底与左右岸现状堤顶净空分别为5.07m、4.67m,0#桥墩距左堤背水侧堤脚距离为13.2m,1#桥墩距左堤迎水侧堤脚距离为11.0m,5#桥墩距右堤迎水侧堤脚距离为9.4m,6#桥墩距右堤背水侧堤脚距离为12.7m。南岸蚌埠圈堤背水侧C、D、E、F匝道涉及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内C匝道全长约210m,包含8组桥墩;D匝道全长约390m,包含14组桥墩;E匝道全长约260m,包含9组桥墩;F匝道全长约139m,采用框架结构形式,在背水侧堤坡与堤防平行布置;匝道桥墩、框架结构均不占用堤防设计断面。
项目控制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
0#桥墩中心点:X=******,Y=******;
1#桥墩中心点:X=******,Y=******;
5#桥墩中心点:X=******,Y=******;
6#桥墩中心点: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堤防防渗处理
左岸对桥梁中心线上游5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50m的堤基、右岸桥梁中心线上游28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50m的堤基采用高压旋喷灌浆进行防渗处理,防渗墙均布置在迎水侧堤脚,左岸防渗墙顶高程21.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底高程-25.00m,右岸防渗墙顶高程20.00m,底高程-22.00m,成墙厚度均不小于0.3m。
对F匝道入口至主桥约150m范围内背水侧堤坡设置贴坡反滤,反滤设施由堤脚铺设至堤顶,堤脚采用PE管将反滤渗水导至滨河南路雨水管道。
2. 堤坡防护
对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25m范围内两岸堤防迎、背水侧堤坡采用草皮护坡,由堤脚护至现状堤顶。
3. 岸坡防护
左岸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下游各150m,右岸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150m。防护采用抛石从14.50m高程护至9.00m高程,并向河底延抛10m作固脚,抛石厚度0.6m。
4. 近堤桥墩处理
对近堤侧0#、1#、5#、6#、C7#、D5-13#、E1-6#共20个桥墩承台基坑采用粘土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5,对桥墩基础周边地面采用浆砌石护砌处理,护砌范围为承台以外2m,护砌厚度0.3m。
5. 堤防沉降观测
右岸堤防设4个监测断面,每个监测断面设3个观测点(堤顶1个,两侧堤脚各1个),共12个点位。施工期,监测每月不少于2次;建成运行期,纳入河道堤防监测管理。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公司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并抄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公司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湖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负责,你公司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安全管理。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公司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并加强对河道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公司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公司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0月1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安徽省河长办、水利厅,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蚌埠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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