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薛湖煤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函》(豫神煤电函〔2023〕20号)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等材料收悉。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据《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薛湖煤矿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委对薛湖煤矿取水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薛湖煤矿位于河南省永城市,矿区面积约81km2。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2869号核准薛湖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矿井建设规模120万t/a,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2019年国家能源局第2号公告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20万t/a。
二、同意薛湖煤矿取水方案。取水量150.7万m3/a其中矿坑涌水141.0万m3/a,取水地点位于永城市薛湖镇薛湖煤矿工业广场矿坑涌水处理站出水口处(坐标:东经******,北纬******);地下水源井9.7万m3/a,取水地点位于永城市薛湖镇薛湖煤矿大门西侧停车场院内(1眼,坐标:东经******,北纬******)。取水类型为自备水源,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
三、你公司应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管理,加大保水采煤工程措施应用,减少矿坑涌水量,逐步压减地下水源井取水量,矿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相应水量置换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现有地下水源井应封停。
四、你公司应落实各项水资源节约措施,加强矿区用水工艺管理,提高各环节用水水平,采煤、选煤等主要用水产品指标应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等定额管理要求。
五、你公司应加强矿坑涌水回用,严格落实矿坑涌水综合利用方案,矿坑涌水经处理后部分用于煤矿生产用水,剩余水量排入韩沟,经高口闸调蓄后供沿线薛湖镇、顺和镇、陈集镇小型农业灌溉工程利用。你公司应会同用水单位做好农业灌溉工程设施运维、监测等工作,矿坑涌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5%。
六、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规定,做好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七、鉴于该项目已建成,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委申请取水工程验收,并报送取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由我委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八、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工作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河南省水利厅批准后实施。
九、采煤引发地下水超采或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时,你公司应当服从淮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若该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公司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抄送:河南省水利厅,商丘市水利局,永城市水利局。
直属单位网站
流域厅局
水利站点
政府网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承办:淮委治淮宣传中心 淮委水文局(信息中心)
淮委总机:0552-3092114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3055号 邮编:233001
网站投稿:hhsl@hrc.gov.cn; 13675695430@163.com(值班)
皖ICP备2022008774号-1 皖公网安备:34030002000326 网站标识码: bm20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