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临沭县小于科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29日。
一、基本同意临沭县小于科大桥危桥改造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临沭县大兴镇小于科村以南跨越新沭河,相应新沭河中泓桩号13+045(新沭河泄洪闸为起点桩号0+000),原址拆除重建桥梁,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岸线为已开发利用段。桥梁设计防洪标准100年一遇,桥梁荷载为公路-II级,桥梁全长448m,桥梁纵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垂直,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跨径布置为11×40m。桥梁与两岸堤防平交,桥址处现状左、右岸堤顶高程分别为35.2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36.00m,桥头两岸堤防加高后与桥面顺接,左、右岸桥堤连接处路面高程分别为37.36m、37.78m。0#桥台距左岸堤防迎水侧堤脚3.4m,11#桥台距右岸堤防迎水侧堤脚13.0m。左岸油水分离池布设于0#~1#桥墩之间,右岸油水分离池布置于11#桥台下游滩地上,左岸油水分离池距桥台锥坡1m,右岸油水分离池距迎水侧堤脚21m,池顶均平滩地布置,平面尺寸均为19.5m×9m,池深2m。
项目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8°30'):
0#桥台中心:X=******;Y=******;
11#桥台中心:X=******;Y=******。
二、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消除与减轻影响河道防洪的措施方案。
1. 岸坡防护
项目对河道右岸岸坡进行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100m至桥梁中心线上游25m。防护采用0.3m厚浆砌块石,下设0.1m厚碎石垫层,自现状河底27.10m高程护至平滩面32.20m高程,边坡1:2。护岸顶部设浆砌块石压顶。
2. 堤坡防护
项目对两岸迎水侧堤坡进行防护,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5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100m。防护采用0.2m厚C30联锁式混凝土预制块生态护坡,下设0.1m厚碎石垫层、土工布,自滩面(30.50m~31.50m高程)护至32.12m高程,32.12m高程以上至堤顶采用草皮护坡,边坡1:3。护坡顶部设C30混凝土压顶。
3. 行洪断面补偿
项目对5#~8#桥墩之间主河槽进行开挖,范围为桥梁中心线上游280m至桥梁中心线下游330m,总长610m,平均开挖宽度105m,开挖底高程22.00m,开挖边坡1:5。开挖段与上下游岸坡、河床平顺连接,坡比不大于10%。
4. 近堤桥墩处理
项目对0#桥台承台基坑采用10%水泥土回填,水泥土回填至承台顶。0#、11#桥台与堤防之间采用粘土回填,压实度不小于0.95。
5. 桥头连接坡道
项目在两岸桥头设顺堤坡道连接桥面与现状堤顶路,坡道宽8m,坡道均在堤防背水侧帮宽,压实度不小于0.95,边坡1:3。左岸桥头处背水侧帮宽13.5m,桥梁中心线上游65m至下游65m范围内设130m缓坡连接段,坡比0.54%,缓坡段上游顺接坡道长110m,最大纵坡比3.10%,缓坡段下游顺接坡道长80m,最大纵坡比4.00%,左岸坡道总长320m。右岸桥头处背水侧帮宽18.5m,桥梁中心线上游70m至下游70m范围设140m水平连接段,水平段上游顺接坡道长100m,最大纵坡比3.24%,水平段下游顺接坡道长100m,最大纵坡比3.80%,右岸坡道总长340m。左右岸堤顶硬化混凝土路面净宽度均为6m。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部位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如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编制度汛方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并抄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须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老桥拆除材料及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以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施工过程中,应保证防汛通道畅通。
四、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排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监督由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你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湖管理。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需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完工后,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送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备案。
五、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做好污废水收集和处理,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加强对河道岸坡、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河道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六、为保证桥梁安全,你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分析成果,复核桥梁基础埋深等设计指标。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及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九、项目如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
十、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山东省河长办、水利厅,江苏省河长办、水利厅,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临沂市水利局,连云港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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